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08號聲明異議人 顏維辰 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同署112年11月22日南檢和子112年度執聲他1232字第112908673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理由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顏維辰所犯公共危險、傷害及毀損等數罪,分別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84號、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106年度聲字第1434號、106年度聲字第1706號及107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執更午字第1849號、106年度執更午字第2161號、104年度執更午字第985號及107年度執更子字第208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然經聲明異議人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將上開犯罪更定其刑,遭同署以112年11月22日南檢和子112年度執聲他1232字第1129086735號函否准,為此聲明異議而請求重新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明聲明異議人因犯公共危險、傷害及毀損等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984號、105年度聲字第1090號、106年度聲字第1434號、106年度聲字第1706號及107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執更午字第1849號、106年度執更午字第2161號、104年度執更午字第985號及107年度執更子字第2086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案卷查核無誤,然依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狀,僅羅列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6號刑事裁定意旨、111年度台非大字第43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並未就前揭業已確定之定執行刑之刑事裁定,具體說明指出有何須重新裁定之理由及必要,難認前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揭刑事裁定所為之執行指揮存有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