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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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王文振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以 林金皮 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林金皮已於民國92年11月2日死亡,本院並於113年1月31日通知原告提出林金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原告迄未補正,爰裁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上開文件資料,並更正本件被告及其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