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07號,本院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0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355及2401號),被告於本院法官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宜蓁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律,除增列「被告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的自白」之外,其餘都引用附件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的記載(如附件一至四)。
二、被告一次交付元大銀行與合作金庫帳戶,所以雖然合作金庫帳戶部分原先未被起訴,但仍屬本案起訴範圍,因此一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直接以簡易判決量處主文記載的刑罰。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時起20日內,對本院提出上訴狀(附影本),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9407號被告李宜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蓁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南區黃金海岸,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網路紓困貸款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宜蓁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12日起,以社群軟體IG暱稱「瑜臻」、通訊軟體LINE暱稱「Anna」、「Billy」、「線上客服中心」向 游欣婷 誆稱可利用「achie
ve.ucmot.com」網站儲值做投資演算獲利云云,致游欣婷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19日15時39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5萬元至李宜蓁上開帳戶內。嗣游欣婷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宜蓁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1.被告坦承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網路紓困貸款公司」使用,與對方皆以通訊軟體「飛機」聯絡,無法提供對話紀錄資料之事實。2.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前曾前往銀行設定約定轉帳資料,銀行行員有提醒被告不可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之事實,足徵被告主觀上已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2被害人游欣婷於警詢時之指述、其所提出之手機翻拍照片1份被害人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事實。3被告上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檢察官周盟翔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30445號被告李宜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偵查結果,認應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蓁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南區黃金海岸,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網路紓困貸款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宜蓁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50線上客服Online」、「怡稜TILIN」、通訊軟體IG暱稱「lala._.1990」向 陳詠佳 誆稱可利用「xieshou.ucmot.com」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詠佳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7日18時57分許、58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2萬5,000元至李宜蓁上開帳戶內。嗣陳詠佳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宜蓁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被害人陳詠佳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被害人陳詠佳之手機翻拍照片、被告上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407號提起公訴,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 洪股 )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核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起訴之事實,係同一時間、地點交付不同帳戶供他人使用,而造成數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法律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檢察官周盟翔附件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355號被告李宜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偵查結果,認應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蓁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南區黃金海岸,將其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網路紓困貸款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宜蓁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8月10日16時30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luckymommy」、通訊軟體LINE暱稱「Alyanna」向 簡嘉瑩 誆稱可利用共享平台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簡嘉瑩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5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4萬元至李宜蓁上開帳戶內。嗣簡嘉瑩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簡嘉瑩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宜蓁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㈡告訴人簡嘉瑩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告訴人簡嘉瑩之手機翻拍照片、被告上開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407號提起公訴,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洪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核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起訴之事實,係同一時間、地點交付不同帳戶供他人使用,而造成數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法律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檢察官周盟翔附件四: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401號被告李宜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偵查結果,認應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宜蓁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前之某日,在臺南市南區黃金海岸,將其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網路紓困貸款公司」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該人及其同夥藉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嗣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李宜蓁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㈠於111年7月26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83._」、通訊軟體LINE暱稱「Kelly」、「若芸_Ruth」、「線上客服中心」向 謝欣 諭誆稱可利用「achieve.ucmot.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 謝欣諭 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5日14時18分許、19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至李宜蓁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㈡於111年8月9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Daisy/斜槓人妻」、通訊軟體LINE暱稱「sherry雪莉」向 邱詩涵 誆稱可利用「xieshou.ucmot.co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邱詩涵陷於錯誤,於111年8月21日17時3分許匯款5萬元至李宜蓁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內,於111年8月25日匯款61萬元至李宜蓁上開合作金庫帳戶內。嗣謝欣諭、邱詩涵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謝欣諭、邱詩涵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宜蓁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謝欣諭、邱詩涵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告訴人謝欣諭之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邱詩涵之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手機翻拍照片、被告上開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9407號提起公訴,目前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62號(洪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核本件被告所為與前揭起訴之事實,係同一時間、地點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而造成數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屬法律上一罪,爰請依法併予審理。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檢察官周盟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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