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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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黃宜宥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2,76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450元,再審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藍雅清
法官張季芬
法官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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