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滄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滄渠因涉犯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4
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7,500元,為被告之犯罪不法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9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課予相關緩起訴條件,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4114號駁回再議而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現金17,500元,為被告犯本件詐欺案件之犯罪所得,且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並自動繳回,此有南投地檢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存卷可證,核屬被告所犯本件詐欺罪之犯罪所得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現金17,5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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