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5號原告 傅勇義
傅勇志 傅勇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金城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7876元【計算式:1032地號面積838.24㎡×土地公告現值7100元/㎡×原告3人合計權利範圍(1/12+1/12+1/12)=148萬7876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彩色近照、似有三合院;勿以Google街景圖代替)、出入道路(圖繪標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