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君郁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查原告主張本院111年司執字第33728號分配表,主張其因上開變更分配表後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98萬5653元(含分配表所載本金及利息不足額部分72萬3002元+原告依債權金額計算書認為應增列違約金26萬265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萬5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應如期繳納。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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