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根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職務職責案件,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103年度執聲字第3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根榮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根榮因違反職務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2年1月2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經屢次通知未遵期報到,遲於103年7月29日報到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多次發函告誡及觀護人前往訪視後仍拒報到,且於103年9月26日又因持有毒品遭本院以103年度原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受刑人之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案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陳根榮因違反職務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
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
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2年1月21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應於103年3月20日向新北地檢
署觀護人報到,卻遲於103年3月31日始報到;應於103年
4月9日、103年5月20日報到,卻均未報到,亦未向觀護人請假,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6月9日新北檢榮更
103執護237字第25639號函予以告誡,並通知應於103年
6月19日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卻未遵期報到;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7月4日新北檢榮更103執護237字第30382號函予以告誡,並通知應於103年7月15日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卻仍未報到;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
7月25日新北檢榮更103執護237字第33833號函予以告誡,並通知應於103年8月7日報到及接受尿液採驗,受刑人始於103年7月29日報到,並經通知應於103年8月12日報到,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報到;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10月6日新北檢榮更103執護237字第45002號函予以告誡,並通知應於103年10月14日報到,受刑人因另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523號)於103年10月11日入監執行而無法報到等情,有前開函文、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觀護輔導紀要等件在卷可佐,可知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前,有多次無正當理由而未依執行保護管束者命令之情事明確。
㈢綜上,受刑人於103年10月11日入監服刑前,迭經通知及告
誡卻屢次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顯見受刑人法治觀念薄弱,欠缺自我管理能力,益徵其並未因受緩刑之寬典而心生警惕且知所悔悟,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之情節重大,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受刑人受此刑之教訓,即當知所警惕之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顯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以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之規定為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