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858號原告 邱岳文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被告 邱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依據,經原告陳報鄰近系爭房地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10,000元,及系爭房屋之面積為24.68坪,而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此有系爭房地之謄本網路查詢資料、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在卷可稽。循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應為3,825,400元(計算式:310,000元/坪×24.68坪×原告之應有部分1/2=3,825,4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2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表:
┌──┬────────┬─────┬─────┬────┐│編號│標的│面積│權利範圍│備註││││(平方公尺)│││├──┼────────┼─────┼─────┼────┤│1│新北市板橋區文化│115.00│1/10│土地│││段603-10地號││││├──┼────────┼─────┼─────┼────┤│2│新北市板橋區文化│81.60│1/2│建物│││段5577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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