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以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一一七號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三一五五號執行在案,業由本院依職權調閱屬實。茲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亦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北院錦民科日字第七四二○號函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本件之聲請,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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