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二六六號
原告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