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0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0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愛康光學有限公司鍾│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年十一月十日│柒萬玖仟叁佰伍拾│CF五七九六0六││││璿椿│││玖元│八││├─┼─────────┼─────────┼───────────┼────────┼────────┼──┤│2│愛康光學有限公司鍾│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壹佰柒拾叁萬柒仟│CF五七九六0六││││璿椿│││玖佰零玖元│九││├─┼─────────┼─────────┼───────────┼────────┼────────┼──┤│3│愛康光學有限公司鍾│彰化銀行北桃園分行│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壹拾貳萬伍仟貳佰│CF五七九六0七││││璿椿│││柒拾壹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