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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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44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鄭有諒相對人黃金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黃金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金(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大同區戶政事務所)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金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金係聲請人所管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官兵,目前設籍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1大同區戶政事務所,其行蹤不明且亦無出境資料,生死不明已逾3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之規定,聲請對失蹤人黃金為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黃金因行蹤不明,於已於100年8月23日失蹤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亡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前揭法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黃金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黃金係於100年8月23日失蹤,計至103年8月23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死亡,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