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大棠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曾聲請對被告 莊育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育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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