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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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黃傳鴻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 黃傳奇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慧婷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10 號裁定(105.02.15)[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訴 字第 210 號裁定(106.08.3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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