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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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286號債權人 李明達 上列債權人李明達因與債務人 張如祥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明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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