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7號

原告呂登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上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請提出各項請求金額及相關單據證明,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