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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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7號
原告呂登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上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㈡、請提出各項請求金額及相關單據證明,並附具繕本到院。
㈢、請提出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