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91號
原告 謝旻樵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惟被告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