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5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鈺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偉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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