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84號
原告 張鈺 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春永 、 尤盧貴枝 、 王碧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