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84號

原告 張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尤春永尤盧貴枝王碧雲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及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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