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56號抗告人 林再生
林再福 林秀蓮 林秀蘭 林再傳 林麗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明經 、 陳明鄉 、 陳明緯 、 徐陳美華 、黃陳德華、 杜書任 、 杜書伉 、 藍阿文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20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