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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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世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世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世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9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上述規定之要件相符,且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而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並考量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中,僅編號9所示罪刑經宣告併科罰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況,是無從就罰金刑部分定其應執行金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附表:受刑人吳世凱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6年11月30日至106年12│106年12月3日││││月11日不詳時間│107年1月2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機關年度及案│年度毒偵字第5592號│年度毒偵字第11號│年度毒偵字第7674號、10││號│││7年度毒偵字第50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64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8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30日│107年4月30日│107年5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1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642號│107年度桃簡字第870號││決├────┼───────────┼───────────┼───────────┤││判決確定│107年3月5日│107年6月7日│107年6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罰金之案件│動│動│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478號│年度執字第9804號│年度執字第9724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6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2次)││├──────┼───────────┼───────────┼───────────┤│犯罪日期│106年10月6日│106年11月28日│107年1月25日│││106年10月18日│106年9月下旬某日││││106年11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5531號、│年度偵字第32180號、10│年度偵字第32180號、10│││107年度偵字第15945號│7年度偵字第4881號、10│7年度偵字第4881號、10││││7年毒偵字第806號│7年毒偵字第80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8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上訴字第362、││實│││367號│367號││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6日│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68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上訴字第362、││決│││367號│367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10日│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58號│││年度執字第14665號│(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6年11月29日│107年2月3日│106年6月間某日至106│││││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機關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2180號、10│年度偵字第32180號、10│年度偵字第32842號、│││7年度偵字第4881號、10│7年度偵字第4881號、10│107年度偵字第10309號│││7年毒偵字第806號│7年毒偵字第80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訴字第365號││實││367號│367號│││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15日│108年5月15日│109年1月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上訴字第362、│108年度訴字第365號││決││367號│367號│││├────┼───────────┼───────────┼───────────┤││判決確定│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15日│109年2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罰金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度執字第3466號│││聲字第15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