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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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
度偵續字第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拘役壹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前
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事後已
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訊問筆
錄一份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科刑程序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
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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