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9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3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吳宗霖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伍仟元(不包括強
  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最後
  一期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並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