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4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不包括強制汽
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四八號)。
三、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九十八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十九號)。
四、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