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兼 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69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下午4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陳瑞鈴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兼代理人 丁○○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不包括強制汽
  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九十八年六
  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
  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三四八號)。
三、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九十八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三十九號)。
四、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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