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7號
原 告 乙○○
54弄
原 告 丙○○
54弄
原 告 丁○○
54弄
法定代理人 甲○○
54弄
兼上一人 戊○○
代 理 人 54弄
被 告 己○○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5月19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兼 代 理 人 戊○○
被 告 己○○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當場給付原告柒拾萬元,餘柒拾萬元,被告
願自民國98年7月起,按月於每月之1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
畢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兼代理人表示除本案所列之原告(請求權人
)外,保證無其他之請求權人。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