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六小字第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