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2.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5.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6.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7.聲請前2年內期間之租金支出11000元證明文件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8.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瓦斯費證明資料影本。
9.請提出 李佩芬李佳蓉李金陵 每月各給予聲請人2000元扶養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135元、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119元原因為何。
11.請釋明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所得1096元、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109元原因為何。
12.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0月27日起至97年10月2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3.請釋明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債權數額為零之原因(即釋明聲請人於95年個別性協商前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是否有債務,而是否至申請95年個別性協商時,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債務即已清償完畢,致使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債權數額為零。如申請95年個別性協商時,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並無債務,則請備妥下列文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如需進行協商程序,請檢附下列資料,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14.請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本項證明文件如於14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
15.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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