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91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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