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7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7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北地
方法院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7月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帳款債權明細
報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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