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營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有強制執
行法第18條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係屬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5599號強制執行程序中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自應向實施強制執行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之,聲請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業經本院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審理,有本院98年度營簡字第248號裁定可憑,則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亦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