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62號聲請人甲○○
4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4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奇川壓鑄工業有│華南商業銀行和│96年6月5日│111,950元│UC0000000││││限公司 張阿筍 │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