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7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其中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片語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月以新臺幣■片語■(片語75)元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