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5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585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0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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