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 張高金英 被告 高獻當
楊高金鳳 高金香 高賜福 高順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高邱秀鳳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羅東辦公室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