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3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玉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所提本票未載到期日,請 陳明 何時(以年、月、日示之)向債務人為票據提示,若未提示即不得行使票據之追索。
三、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年利率(以﹪示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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