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五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九十年四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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