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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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三號
原告屏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陸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貫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與被告簽訂之相關契約影本。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