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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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八九八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進 和被告乙○○
丙○○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分別在台南縣○里鎮○○街○○○號、台中市○區○○街○○巷○○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湘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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