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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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五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八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八││壹│壹仟││├─┼───────────────┼──────────────┼────┼───┼────┼───┤│2│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四││壹│壹仟││├─┼───────────────┼──────────────┼────┼───┼────┼───┤│3│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六││壹│壹仟││├─┼───────────────┼──────────────┼────┼───┼────┼───┤│4│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八││壹│壹仟││├─┼───────────────┼──────────────┼────┼───┼────┼───┤│5│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0││壹│壹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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