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7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文鑅具保人周宏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336、367、368、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宏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童文鑅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周宏璋提出保證金並繳納現金後,予以具保在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參。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傳票於110年3月24日送達至被告戶籍地址),且經本院命具保人應於110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督促被告到庭(傳票於110年3月12日送達至具保人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所記載之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受僱人代為收受),惟被告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正當之理由;被告嗣經拘提亦未獲,此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各1份、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51、67、75至84頁),且被告並無在監押,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自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法官黃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