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永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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