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古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釋明文件中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名冊之請求標的」之標的金額不一致,請確認或更正請求金額,並陳明是否為一部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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