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古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釋明文件中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名冊之請求標的」之標的金額不一致,請確認或更正請求金額,並陳明是否為一部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3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古湘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與釋明文件中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名冊之請求標的」之標的金額不一致,請確認或更正請求金額,並陳明是否為一部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