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58號上訴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因98年訴字第1058號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