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寄藏贓物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6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 陳彥庭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陳彥庭」之記載,顯係「甲○○」之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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