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首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矢口否認犯行,然其恐嚇取財犯行業據證人A7、乙○證述在卷,且有通聯譯文可資佐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其經本院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事實,即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事由,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8年3月17日實施羈押,並於98年6月17日日延長羈押在案。次查,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柯姿佐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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