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司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164號聲請人 王文勝 關係人佳雄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就任佳雄工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佳雄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未檢具股東名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出席簽到表、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已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報明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等,亦未說明其得為呈報為該公司清算人之理由及依據,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11月26日通知命補正,該通知均已送達聲請人,茲已逾期迄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