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1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瑞彬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瑞彬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王瑞彬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身心危害甚鉅,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並進而危害社會安全,仍持有第二級毒品,可見其漠視法令禁制,助長毒品流通,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及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金融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視同毒品,爰依同條項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1白色微潮粉末2袋(含外包裝)淨重0.2280公克,驗餘淨重0.19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結晶1袋(含外包裝)淨重0.0570公克,驗餘淨重0.05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363號被告王瑞彬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瑞彬(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在新北市板橋區某捷運站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共計0.28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29日5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soi13三溫暖」內,因涉嫌竊盜(所涉竊盜罪嫌另提起公訴)為警帶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調查,經對其實施附帶搜索,自其攜帶背包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共計0.285公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瑞彬於警詢之自白。
(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共計0.285公克)扣案可證。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162472)、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2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共計0.28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檢察官程秀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林嘉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