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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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5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83號抗告人百內爾國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代理人 楊長庚 (會計師)住新竹市○○路○○○巷○○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下同)98年5月19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58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月4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月15日起施行),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