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7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翠蘭(大陸地區人士)
馮琇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翠蘭於民國106年2月9日晚間8時7分沿彰化縣○○市○○路○段○○○號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走欲穿越中正路時,原應注意須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穿越道路,竟仍穿越該處,且又未注意左方來往車輛,適逢被告馮琇琪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中正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該處時,疏未注意前方狀況,因而撞及被告詹翠蘭,2人均因此摔倒在地,被告詹翠蘭受有兩側脛骨術後左手腕疑似舟狀骨骨折等傷害,被告馮琇琪受有右膝挫傷及擦傷、顏面挫傷及左手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詹翠蘭、馮琇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2人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6年12月15日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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